【注释】 [1] 目前指即本文发表的时间。
在 18、19世纪西方发生政府及社会的民主化和财产法的非封建化之后,所有权的属性也有了新的形式。因此,如我在别处提到的,某些可以被称作社会主义保有的制度从苏联就出现了。
但是随着社会的需求,土地上的权利经常要在不同人之间分配,理论指向和实践需求之间的合理化变得必要。这与我们所致力的社会经济目标是相一致的,{39}也可实现财产配置的多样化和灵活性的衡平,同时,相较于美国,意大利对死手控制的限制也适当放宽。《意大利民法典》第698条专门规定,此种赠与仅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对第一顺序受益人有效。该规则不允许不定期信托,因此要求每项信托的设置都要对所有权进行时间划分。尤士丁尼后的历史是在罗马法传统上复兴和改良的历史。
至今尚没有任何文化将所有权从这些交织中释放出来,这是一个负重的概念。{56}Buonincontro, Trust e Civil Law. {57}最常提及的同信托相近制度是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法中的treuhand,法国法中的prete-nom,和一些被认为源于罗马的enfiteusis, the fiducia, and the fideicommissum。而在原始时代,毫无疑义,当缔约的一造由于疏忽而没有把他的合意通过特定的手续,则按照合意而做的一切,将不为法律所承认{12}。
在仪式举行时,有五个证人和一个司秤在场。尽管这两种契约形式与耐克逊相比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手续仍然十分繁琐,依然未摆脱形式主义的影响。因此,当事人的诚实、善意和合作精神才是履行契约的更可靠的保障,这恰是道德进步中对信用的要求。{16}梅因认为,罗马法契约走上这条发展道路,缘于人类道德的巨大进步。
……但为了进一步研究,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其中间阶段—即除了一个完全的合意之外,还需要某种东西来吸引债的阶段{9}。这在实际上是和罗马法律家的学理完全相同的,但在他们的见解中,这些表示的结果不是一个契约,而是一个协议或合约。
不是所有约定都产生法律关系,而仅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此外的约定称pactum(简约)或convenio (协议),这些约定照例不产生诉权,而仅得作为抗辩的根据{4}。在私法上,则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中也有这个概念。这种契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适用最广泛、最重要的契约。其次是真正契约的巨大道德进步,这些契约代表着公正的基本原理,即根据一致同意的条件,受领和享有他人有价物件的人,有归还它或其价值的义务。
它代表了罗马契约史上的巨大道德进步。现在,契约便从让与中分离出来,它们的历史第一阶段于是完成了{8}。随着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国家对罗马法的精心研究也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基础。凡是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间的协议,就是契约。
当铜衡交易的目的在于让与财产时,被称为曼兮帕蓄,而用于使契约缔结庄严化时,则称为耐克逊{7}。{21}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罗马法契约制度已到了高峰,并成为现代意义上契约制度的萌芽。
因为成熟的法律学着重于仔细分析提供一个特定的口头同意的心理条件,而在古代法中则着重于附在仪式上的言语和动作。……一个契约是一个合约(或协议)加上一个债。
而此前,罗马法认为,有效成立的契约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15}至此,罗马法契约制度终于从形式主义的阴影下走了出来,并为后世的契约制度奠定了基础。口头契约是耐克逊最早的已知的后裔。 注释: {1}{5}{8}{9}{10}{12}{13}{14}{15}{16}{17}{18} {19}[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91-192,16-17,182-183,187,187,187,177、187,190,192,208,173,176. {2}{3}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54,182、183. {4}{1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59. {6}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278. {7}[意]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42. {20}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4、5. {21}[意]米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29.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进入专题: 罗马法契约制度 。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13}。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诺成契约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特定形式或仪式要求,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用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
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债的关系也不成立。……什么是一个债?罗马法律家的定义是:应承担履行义务的法锁。
梅因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契约。因为凡是在任何合意中,以送达一种特殊的物件为其目的—绝大部分的简单合意都属此类—一待送达确实发生后,债即产生。
其次是有书面文字的无可辩驳的证据。在诺成契约中,过去所强调的一切形式要求已经被忽略了。
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发展应当归功于罗马万民法的发展。罗马法上这种道德进步,与古罗马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罗马法学家已经注意到要把债和协议或合约在理论上加以区分,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写道:边泌和奥斯丁先生宣称,一个契约有两个要素:首先,要约者一造表示意向,要他做约定要做的行为或遵守他约定要遵守的不行为。它主要采用要式口约的形式,即双方当事人用特定的语言经问、答而订立契约。
成立契约的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除诺成契约外,要物契约也属万民法的调整范畴。
他们发现,无论形式上的要求多么神圣和严格,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也是无法保证契约效力和交易安全的。正是在这个时期,契约先后经历了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四个不同的形式,其中前两种称要式契约,属市民法调整范畴,后两种称略式契约,是万民法的产物。
然后由买主做固定的动作和说固定的语句,以成立买卖关系。而由于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的话加以信赖而产生积极的义务,是进步文明最迟缓的胜利品之一{19}。
而诺成契约的出现,终于使心头的约定从繁文缛节中迟缓地但是非常显著地分离出来,并逐渐成为法学专家兴趣集中的唯一要求{14}。{5}这种根据于道德进步路线的历史进步(亚伦语),虽然不能说完全正确地揭示了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发展历程,但无疑也有着巨大的参考价值和启迪作用。……在进步罗马法中,协议在完成以后,并在所有情况下,都立即把债加上去,于是就成为一个契约,这是与契约法必然要趋向的结果。简言之,罗马法契约的发展是遵循着一条重形式至重合意的发展道路。
他们已经意识到,采用严格的交易形式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例如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
{6}后来耐克逊这种交易形式已不仅仅限于金钱借贷,而逐渐成为罗马法中一种所有权取得的要式行为。正如意大利著名罗马法专家米塞佩·格罗素指出的那样:……诺成契约(尤其是合意的买卖契约)恰恰是罗马人的一种创造,在地中海其他民族的法律中均不包括选择的规则。
要物契约主要适用于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托和质押关系。其次发现的是文书契约,在这里,一切的手续都被放弃了,在要物契约中,第一次承认了一个道德责任,凡是参加同意一个定约的部分履行的人们,就不许由于形式上的缺陷而否认它。